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
发布时间:2009-10-26 浏览次数:0
河北师范大学
(试行)
为保持“严谨、勤奋、求实、创新”的学风,维护学术道德,严明学术纪律,规范学术行为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,并结合学校实际,提出以下实施意见。
一、学术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
(一)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须坚持:
1、以追求真理、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,以严格的自律精神为准则,高度珍惜并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、学校、本人的学术名誉。求真务实、诚实守信、严谨自律。
2、在学术活动中,应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的有关规定,树立法制观念,保护知识产权,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。
3、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,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,互相尊重、主动配合、联合攻关,积极营造团结创新、合作民主的良好学术环境;反对因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坏国家、学校或他人利益的不利于团结协作的行为。反对沽名钓誉、急功近利、自私自利、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。
4、进行学术研究,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,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,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。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,必须注明出处;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;所引用的部分不得作为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;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,应注明转引出处。
5、合作作品一般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。除特定学科署名惯例或另有约定外,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,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,作品的责任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。
6、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、评价时,应遵循客观、公正、准确的原则,在充分掌握材料、数据基础上,作出全面分析、评价和论证。
(二)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:
1、侵占、抄袭、剽窃他人学术成果;
2、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;
3、伪注、伪造、篡改文献和研究数据等;
4、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;
5、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、奖学金评定、论文评阅、答辩等;
6、一稿多投;
7、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;
8、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。
二、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和处罚
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之一者,经查实,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、批评教育、延缓答辩、取消奖项及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;严重违反学术道德、影响恶劣者,给予记过、开除学籍处理;触犯法律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三、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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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(硕士、博士)学术道德的问题。根据需要,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,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。
